在这个时代,个人或小团体几乎无法独立在野外生存,这也是部落刑罚中包含驱逐出部落这一惩罚的原因。一旦被驱逐,个人几乎等同于被判了死刑。
恶劣的自然条件,使得原始人无法仅仅依靠个体的力量存活下去,离开了共同体,无疑意味着个体的死亡。“生存和发展在那里表现得极其残酷无情:要么依赖集体而生存,要么背离集体而灭亡,几乎没有中间道路可供选择”。
部落成员不拥有生产资料,如土地、工具、牲畜等,这些都由部落掌控,并集中使用、统一调配。熊洪认为,目前这种模式仍适合部落的发展,因为它能集中人力和物力,完成一些个人无法独立完成的任务,例如修建道路、进行农耕、搭建桥梁等。
然而,让部落成员逐渐拥有自己的“私产”并不会与部落的集体生活产生冲突。
实际上在部落中,每个成员都拥有一些自己喜爱的石头、骨头制成的手链或装饰品,还有一些成员自制的武器和工具,部落并未下令收缴,反而在有族人因为这些物品产生争执时,会进行介入,保护族人的这类物品,这表明私有化在实际生活中已有雏形。
熊洪将部落成员分散到各个居住点,形成统一管理的村落,这背后也有推动私有化普及发展的目的。古语有云:“有恒产者有恒心”,熊洪深知,在华夏历史中,许多朝代的更迭和生产力的发展都与生产资料的扩散和分配息息相关。
在熊部落发展到一定程度以后,比如说集体耕种的效率反而没有族人自己耕种的效率高,那这些开垦出来的土地就会分配给族人自己耕种,这块土地就有可能会成为族人的私产,而部落从土地和依附土地而存在的族人身上,收取一定的收获和劳动力,作为对部落保护族人、借用工具等的补偿,就成为了后世“税”“徭役”的雏形。
而这种取代原始集体主义的私有制,就算熊洪不去推动,也肯定会发生的,私有制发展到一定的阶段,就会形成奴隶社会,要比原始集体主义更加先进的社会阶段。
深知历史发展规律的熊洪,知道进一步提升这个时代生产力,在原始社会的“集体主义”基础上,逐步推进族人拥有私产,并不矛盾。
集体生活有集体生活的好处,他可以最大限度地集中资源,统一调配,尤其是以现阶段的原始社会来说,生产力的要求就是得依靠集体的力量,所以至少在这几十年间,熊洪还能在的情况下,部落依旧是采取这种原始的集体主义。
毕竟,熊洪并不打算将土地、工具、牲畜等分配给每个族人,他明白当前阶段的发展任务,以及部落最需要的是集中力量完成部落建设,如修路、农耕等,积蓄力量,不断地提升生产力,让族人们生活的更好。
但这并不意味着不能给予或者让族人保留一些属于自己的物品,只要不是能破坏部落生产力的东西,那都可以接受,这样也能激励他们更加努力工作,更加珍惜部落财产。
熊洪深知,生产力的发展不仅需要部落的集体力量,更需要每个族人的积极性和创造力。赋予族人一些私产,正是为了激发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力,使他们更主动地参与到部落建设中来。
当然,熊洪也清楚,这一过程需要循序渐进,不能一蹴而就地将所有生产资料分配给族人。
当前部落仍需集中力量应对各种挑战和困难,如野兽侵袭、自然灾害等。因此,熊洪计划在部落发展过程中逐步推进私有化,让族人逐渐拥有更多私产,同时也使部落更加强大和繁荣。